第六條
國際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國內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省(市)政府擬訂計畫,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國內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省(市)政府擬訂計畫,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