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核子船舶、裝載核子物料、危險品或油料之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