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海水汙染、打撈業、國際商港港務及棧埠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國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由各省(市)政府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