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核子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
前項船舶,應接受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管理機關採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