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為促進商港及相關建設,得於各國際商港就國際進口貨物收取商港建設費;其費率不得超過進口貨物完納關稅價格百分之四。但依其他法令或行政院基於政策減收或免收者,從其規定。
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建設,其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建設,其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