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