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