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