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四、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五、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六、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