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者。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法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