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使用偽照、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扣繳,第四款借供他人使用之牌照吊銷。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者,其車輛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