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