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