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
二、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致不清晰者。
三、塗改客貨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