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並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