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法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或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四、挖掘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不即時修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