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