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