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對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其原有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有礙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