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埋設管線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公路工程完竣後,因埋設管線及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及完工日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依限完工。其挖掘部分應於工程逐段完工時,迅即負責修復,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其附屬工程遭受損壞時,亦同。
擅自占用、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取締之。
擅自占用、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取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