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接受贈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