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公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程序徵收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