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