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止建築。
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