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各款經費,設立公路建設專款,專戶存儲,統籌循環運用: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經費。
設立公路建設專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