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全國公路分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其劃分原則如左:
一、國道:以首都為中心,或跨越兩省以上,並聯絡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路線。
二、省道:以省會為中心,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路線。
三、縣道: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間之路線。
四、鄉道:聯絡鄉鎮及鄉鎮與村莊間之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