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按其情節得處以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違反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者。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者。
七、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