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對全國各地之公民營公路經營業,及汽車運輸業,認為辦理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置:
一、限令定期改善,務使各該事業之改進確能適應公眾之需要。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切實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責令公路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