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國民興建之公路,經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公路受益費。
專用公路於必要時,得申請核准開放兼營客貨運輸務業,並得收取公路受益費。
各級地方政府興建公路橋渡,如其財力不足負擔,而以貸款方式籌措,並須償還者,經上級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亦得收取公路受益費。
前三項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