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國民或各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時,應備具左列各款圖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一、興建機構之名稱組織章程及發起人姓名。
二、興建計劃書。
三、路線圖及工程計劃說明書。
四、興建費用及收支預算書。
五、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
六、投資或經營總額經費來源及籌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