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公路保養安全管理及運輸獎助等經費,以徵收左列各費撥充為主,如有不足,應由各級政府補助之。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公路營運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公路營運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