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之三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