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