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