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立案:
一、違反本法致有害公益、公安之行為者。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處分停止營業期間,或撤銷立案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一、違反本法致有害公益、公安之行為者。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處分停止營業期間,或撤銷立案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