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等,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興工: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書。
二、各項工程及機車車輛圖式說明書。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四、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五、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其餘款續收期限。
六、管理組織之系統及規程,如係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姓名。
七、高級職員姓名及其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