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先備具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申請交通部核准,轉呈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鐵路名稱及建築理由計畫書。
二、路線預測圖及說明書。
三、沿線經濟狀況說明書。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預定開工竣工時期。
六、行車動力之種類。
七、損益估計表。
八、管理機構之組織,如係民營者,應附具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姓名。
九、資本總額、款項來源,及籌募計劃。
一、鐵路名稱及建築理由計畫書。
二、路線預測圖及說明書。
三、沿線經濟狀況說明書。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預定開工竣工時期。
六、行車動力之種類。
七、損益估計表。
八、管理機構之組織,如係民營者,應附具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姓名。
九、資本總額、款項來源,及籌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