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應遵守本法及鐵路規章之規定。
二、行人、車輛行近鐵路線,或擬跨越鐵路線時,應停留聽視,注意號誌燈光聲響,經辨別清楚後,方得前進。
一、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應遵守本法及鐵路規章之規定。
二、行人、車輛行近鐵路線,或擬跨越鐵路線時,應停留聽視,注意號誌燈光聲響,經辨別清楚後,方得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