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經營客貨運送之鐵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關於鐵路行車安全之車站設備、路線坡度、彎度、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設置遮斷裝置或柵欄、號誌、看守人等事項,及旅客在站之安全設施,應釐定準則,載明於鐵路規章。
二、為使從業人員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規章之規定,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
三、關於行車事變之預防及護路設施,應訂定辦法,並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