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按其情節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依本法應經交通部核准事項而未經核准或呈請核准時,有虛偽情弊者。
二、依本法應經公告之事項而不公告或公告中,有虛偽情弊者。
三、依本法應報告交通部事項而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一、依本法應經交通部核准事項而未經核准或呈請核准時,有虛偽情弊者。
二、依本法應經公告之事項而不公告或公告中,有虛偽情弊者。
三、依本法應報告交通部事項而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