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按其情節得撤銷其立案,或停止其營業,或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本法致有妨礙公益公安之行為者。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得由政府暫時接管,繼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