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
專用鐵路開放客貨營運之部份,得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