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前項專用鐵路開放客貨運輸者,應嚴加檢查,務使符合鐵路規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