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應按照左列各款,向交通部呈報:
一、籌備及工程時期,應將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呈報一次。
二、營運時期,應將營運狀況及改進計劃,每三個月呈報一次。
三、每年於年度終結時,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經濟情形,呈報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呈報一次。
附帶辦理一般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一、籌備及工程時期,應將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呈報一次。
二、營運時期,應將營運狀況及改進計劃,每三個月呈報一次。
三、每年於年度終結時,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經濟情形,呈報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呈報一次。
附帶辦理一般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