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及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與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