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