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電子簽章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電子簽章法
其他名稱
:數位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電子簽章法
第二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第六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