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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電子簽章法
其他名稱
:數位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電子簽章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