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