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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電子簽章法
其他名稱
:數位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
電子簽章法
第二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第十一條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